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03民初5107号
原告:***,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移动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14342598T。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遵义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国移动遵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用户。2021年5月19日,原告发现话费使用情况异常,于是让女儿***拨打10086人工服务查询所开通业务以及扣取的费用。经查询,2020年8月13日下午5时32分,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通过其授权经营店私自为原告开通语音包(2020版)包月服务,每月扣除30元通信费,长达8个月。因被告擅自开通服务并收取通信费的行为,原告累计被扣取通信费240元。当天打10086投诉后,被告在2021年5月20日下午14时40分,单方取消了该项扣费业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客服电话投诉无果。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出合理解决方案,一直被拒绝。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退还擅自收取原告的通信费240元;二、判令被告在《贵阳都市报》《遵义晚报》刊登向原告书面道歉的信件;三、判令被告承担收取通信费3倍的损失,共计720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移动遵义公司辩称,第一、针对原告诉请要求退还收取的240元被告已经退还,针对原告要求被告道歉,因本案是通信服务合同纠纷,未涉及人身权利的侵害和损害,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针对原告要求的3倍赔偿损失,被告系在征得原告同意后为其开通相应业务(18加30元的语音业务),收取相应费用合法合理,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并无侵占原告财产的故意,且相应的套餐费用已经退还,没有造成其经济损失,原告要求3倍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2日,中国移动遵义公司员工通过0851-882××××2座机电话致电***名下手机号码135××××0124,通话内容部分如下:“话务员:你好,我这边是贵州移动的,这个手机号码是你本人在用对吧?用户:你要干什么呀?话务员:你好,打扰您啦,因为我看您的这个消费都比较高,都有六十元左右,主要是您通话时间比较长,因为我们移动公司现在感谢你们老客户,下个月帮您节省一些话费,帮和您通话时间增加到320分钟免费打,您一个月只用保底48元就可以了,好吧。用户:可以的。话务员:喂,你听得见吗?用户:听得见。话务员:就是没有听清楚我说的是吗?用户:听清楚的。话务员:哦,哦,我这边帮您就是说办理一下,好吗?用户:可以的。话务员:好的,我这边跟您就是说对一下号码,您的号码是135××××0124,然后我们这边给您办理的是18加30元的语音包,然后一个月您有免费的320分钟的通话,从下个月起,移动公司还免费送您一年的爱奇艺或者腾讯的会员,办理成功后您收到10086的短信,您都清楚了哈。用户:可以。话务员:诶,好的。我们活动期为一年,一年内呢不要更改套餐,一年后如果您不想用了,随时都可以打电话取消,那我们稍后呢会有一个好评的短信,麻烦您给我一个十分的好评,感谢您接听我的电话,那我就不打扰您了,祝你生活愉快。”随即中国移动遵义公司为***开通了上述业务,从2020年9月起,***即开始使用上述业务语音包,中国移动遵义公司亦从2020年9月开始向***收取上述通讯费用。2021年5月19日,***认为其通讯费用异常致电中国移动官方客服10086对上述费用提出异议,并要求中国移动遵义公司作出妥善解决。中国移动遵义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取消了***上述通信业务,并在当日向***135××××0124手机号码上通过增补预付金的方式划款240元。中国移动遵义公司称,该240元系退还***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8个月的上述30元语音包费用,退还原因系***多次投诉,为达成***的意愿、化解***与中国移动遵义公司之间的矛盾,主动让步选择了退还话费。
本院认为,中国移动遵义公司通过电话咨询,在征得***的同意下为***开通了30元语音包,且中国移动遵义公司话务员多次向***说明通讯业务内容、费用标准等,客观上中国移动遵义公司已向***提供了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的30元语音包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中国移动遵义公司向***收取通话费用合理合法,并无不妥。***称中国移动遵义公司未经许可为开通业务并扣除话费,本院不予认可,***要求中国移动遵义公司退还话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