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8704号
原告:***,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11-17-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大道移动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1434259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