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2020)湘1126执94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宁远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126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被执行人:宁远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宁远县舜陵街道九嶷中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远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民终8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民终8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