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1126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宁远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26执恢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被执行人:宁远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宁远县舜陵街道九嶷中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远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民终83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