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保裁定书
(2018)津0114执保575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8)津0114民初790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27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