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7901号之二 原告:***,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吴家稻地村北(原电气水暖安装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