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29民初36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吴家稻地村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30号宏展大厦8楼801-806。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