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29民初36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吴家稻地村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30号宏展大厦8楼801-806。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