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7901号
申请人:***,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家稻地村北(原电气水暖安装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270元。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27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