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汉执字第3399-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家泊工业聚集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区咸水沽红旗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西青支行账户20312×××××0196471内存款人民币76835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