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港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塘民初字第6077号 原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28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天津港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579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港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8元,减半收取278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