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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顾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681民初1130号 原告:闫某,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新市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顾某某,男,约49岁,住吉林省临江市兴隆街道。 被告:集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闫某与被告顾某某、集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