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民终10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汉族,住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油装备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宁江区长宁北街5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被上诉人**石油装备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前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被上诉人**石油装备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