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民初2304号
原告:青岛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区重庆**路**号燕山世纪商务中心**室。
法定代表人:黄博,经理。
被告:吉林石油装备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宁**街**号
法定代表人:宋荣新,董事长。
原告青岛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石油装备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1元,减半收取3760.5元,保全费25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明琼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