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吉0104行审4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孚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孚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鸿建筑安装公司)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称:对被执行人孚鸿建筑安装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罚字[2017]第30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接到***投诉该单位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依法立案,于2017年7月2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询字[2017]第10052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2017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令字[2017]第10019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按长人社监询字[2017]第10052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提供资料接受调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年8月28日作出长人社监听告字[2017]10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7年9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罚字[2017]30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9,000.0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又对被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催字[2017]30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送达,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根据被执行人员工投诉,依法作出了长人社监罚字[2017]30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按“长人社监令字[2017]第10019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进行改正,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被执行人孚鸿建筑安装公司下达的长人社监罚字[2017]30017《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孚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长人社监罚字[2017]30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