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民初2574号
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熊绍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军,四川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孚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2288号6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才文,董事长。
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孚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亚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