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92民初119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
法定代表人: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