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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与葛洲坝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92民初119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 法定代表人: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