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92民初354号
原告:保定市徐水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十里铺村西。
法定代表人:***,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保定市徐水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法律适用明确,但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