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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水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92民初354号 原告:保定市徐水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十里铺村西。 法定代表人:***,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保定市徐水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法律适用明确,但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