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3331执119号
安阳市xxxx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xx坝集团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市xxxx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xx坝集团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交执行款(本金+迟延履行金+执行费)193503.826元,被执行人于2025年8月4日、14日自动履行165352元,双方经协商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收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8151.826元,执行费2680.28元,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减半收取1340.14元。以上款项除执行费外,均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直接履行,履行依据提交本院在卷佐证。至此,安阳市xxxx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川3331民初167号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