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92民初316号
原告:仝某,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346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仝某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仝某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仝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仝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仝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