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蒂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4民初10188号 原告: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300弄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蒂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295号5幢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通公司)与被告上海蒂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比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蒂比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聚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利率3.7%计算,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月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城XX单元室内装修工程。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某支付装修款,其中第一期和第二期款项已结清。原告按约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向被告收取工程第三期款项194,400元。2021年12月3日,被告支付了50,000元,其余款项被告承诺在2022年农历新年前支付。原告员工***于2022年1月12日前往被告位于上海市静安区龙盛777商务大厦的办公室进行催款,被告负责人***签字承诺:在原告完成相关维修工作之后,被告在2022年农历新年前支付44,000元,在2022年的3月支付余款100,000元。原告完成维修工作后,被告于2022年1月26日支付了44,000元,至今尚欠原告10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蒂比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蒂比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聚通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镇XX路XX号XX楼XX单元的XX城XX单元室内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自2021年1月19日开工,于2021年3月20日竣工。合同价款闭口价648,000元整。甲方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确认验收、变更和其他事宜。乙方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合同生效后,甲方分三次支付装修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乙方应当在每次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30%即194,400元,隐蔽工程验收合格3日内支付40%即259,200元,工程竣工交付5日内支付30%即194,400元。合同签订后,聚通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21年3月2日,蒂比公司向聚通公司支付装修款194,400元。同年3月26日,蒂比公司向聚通公司支付装修款259,200元。2021年6月,涉案工程经聚通公司及商铺所在物业验收,6月24日,聚通公司将验收情况发送至涉案工程微信工作群,蒂比公司工地代表***在群内回复“收到”。同年12月2日,蒂比公司又向聚通公司支付装修款50,000元。2022年1月,聚通公司向蒂比公司催要剩余装修款,蒂比公司***书面表示,完成部分修复工作后支付44,000元,2022年3月再付100,000元。2022年1月25日,蒂比公司再向聚通公司支付了装修款44,000元。2022年3月,聚通公司完成全部维修工作后,向蒂比公司催要剩余装修款,无果。2022年6月,聚通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聚通公司与蒂比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聚通公司已按约完成涉案工程,并竣工验收,蒂比公司理应支付装修款。经查,涉案工程总价648,000元,蒂比公司已付547,600元,尚欠装修款100,400元,现聚通公司自愿主张装修款100,000元,于法不悖,应予准许。蒂比公司逾期支付装修款,造成聚通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聚通公司要求蒂比公司偿付欠付装修款的利息,应予支持。聚通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计算标准,均无不妥,予以采纳。被告蒂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蒂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修款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蒂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修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计1,161元,保全申请费1,025元,合计收取诉讼费2,186元,由被告上海蒂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蒂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