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0283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68号8号楼318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300弄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另查,本案诉讼费尚未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花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