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0283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68号8号楼318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300弄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另查,本案诉讼费尚未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花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