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9791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浩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175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300弄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人上海浩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9,398.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浩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浩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撤回本案起诉,依法应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9,398.38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