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浩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9791号 申请人:上海浩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175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300弄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人上海浩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579,398.38元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浩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9,398.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