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浩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9791号之一 原告:上海浩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175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三村2号甲。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浩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浩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浩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417元,均由原告上海浩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露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