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8040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于峰,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悻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300弄15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于2021年12月23日本院依职权追加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2年3月22日,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本案确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裁定中止诉讼,后恢复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339元,减半收取169.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聂文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李霞
书 记 员 卢李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