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805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300弄15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程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雪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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