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0188号
原告: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300弄15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秋杰,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蒂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295号5幢6号。
法定代表人:樊新生。
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蒂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蒂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079.17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蒂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079.17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1,025元,由申请人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秦 忠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鑫
书 记 员 施娇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