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民终3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窑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