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

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家家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103执1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八里窑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州新区家家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山大道,华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新区家家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103民初6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兰州新区家家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000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5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2022年8月9日、8月18日、10月10日、12月26日、2023年1月16日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兰州新区家家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经传唤,被执行人兰州新区家家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无故不到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3.因被执行人兰州新区家家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4.因被执行人兰州新区家家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