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4民初3562号之一
原告:**,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城际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华山路2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吉林省乾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望云街510号吉林天然枫叶山庄10号多层住宅10幢3单元0302009。
法定代表人:杜爽。
本院受理原告杜爽与被告吉林市城际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乾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爽申请查封被告吉林市城际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军民路25号的产籍,并由吉林市伊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房屋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吉林市城际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与吉林市财政局签订了关于军民路25号厂房资产划转交接协议书,吉林市财政局将本案查封的吉林市军民路25号厂房已全部通过以收购的方式转让给被告,并已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符合物权继受取得的规定,原告杜爽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吉林市财政局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军民路25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440.2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x号。
2、查封丰满区宜山路66号伊利花园x号网点的房屋,建筑面积:119.77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吉(2018)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号。
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哲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