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某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民终2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男。
上诉人吉林省**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4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4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3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照明
审判员  潘军宁
审判员  关 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仇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