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执保12号
申请人:吉林省**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杜爽,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毅,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吉林省**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148769元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杜爽以名下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XX区XX号XX轴(不动产单元号:XXXX)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1487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杜爽名下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XX区XX号XX轴(不动产单元号:XXXX)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黎明
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
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