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835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前锋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方建坤。
原告***与被告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何绮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