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20330号之一
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甲1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刘元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来,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若迪,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
法定代表人:徐春祥。
被告: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前锋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方建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1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傅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