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

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5民初4845-2号
原告: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前锋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1940486C。
法定代表人:方建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礼,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惠玲,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906J。
法定代表人:邵国钦,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甫,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友国,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1294。
法定代表人:梁卓仁,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瑕,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鹏,男,199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艺苑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5016U。
法定代表人:曹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278.7元减半收取59639.35元,由原告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健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老善涵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