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

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宝钢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229号
原告: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前锋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方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礼,系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幸哲,系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宝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桐。
原告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钢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19元,由原告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俊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子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