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92民初815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安徽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广东韶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钢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住江苏省江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住江苏省江北新区。
原告***与被告李某,安徽九某有限公司,广东韶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钢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钢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钢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钢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