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30528号
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兰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杨街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兰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1.46元,由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