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民初115号
原告:德州广鑫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广鑫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