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民初115号之一
原告: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腾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69808355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869243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6686元,减半收取3343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