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02执保128号
申请人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政府办公楼305、3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3051.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3051.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