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6927号
申请人:辽宁鑫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辽宁鑫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鑫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4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辽宁鑫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4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辽宁鑫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