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381执155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世纪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北票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长江街**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票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票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北票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票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1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票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