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某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合某天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17257号
原告:佛山某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合某天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某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合某天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天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56375.14元及利息414515.18元(计算方式见附表);2.判令被告在上述工程款3356375.14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四季酒店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对消防系统安装工程进行施工,结算方式为按图包干,合同工程造价为7180000元,质量保修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一年。合同同时对付款方式进行如下约定:(1)原告进场施工前7天内支付总造价5%为定金;(2)每月或每次按实际进度的70%支付进度款;(3)完成完工达到初验时,支付合同总额的80%;(4)工程竣工合格后,收到验收合格证明和竣工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5%工程款;(5)余下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6)增量工程,经双方确认后付增加工程造价的5%,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结清。最终工程实际总价为9415967.14元(其中签证费1211936.14元)。案涉工程已在2018年6月7日通过佛山市公安消防局的验收。2014年9月到2021年2月期间,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6059592元。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约完成并交付案涉工程,被告本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3356375.14元未支付(9415967.14元-605959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行为给原告的资金成本造成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合法有理。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利息为541033.86元。
被告合某天成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总额为9415967.14元毫无依据,且存在重复计算工程量的情形,应当以鉴定报告为准;否则只应当按照718万元作为结算价计算工程款。答辩人与原告于2014年签订涉案的《四季酒店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按图纸包干形式,工程造价为718万元。合同签订时,原告就按照第一套消防施工图纸,制作了《四季酒店消防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该报价表制作的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报价金额为7183946.56元。后因为有三份消防新规,导致原来的消防施工图纸需要根据新规进行微调。新规分别为: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时间2014年8月27日,实施时间2015年5月1日。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发布时间2014年5月6日,实施时间2015年6月1日。3、《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布时间2014年6月24日,实施时间2015年6月1日。但新规的影响仅仅是对原来的图纸进行微调,而原告在新的2015年4月份版本的消防施工图纸出具后,并没有重新向答辩人出具新的《四季酒店消防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故答辩人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采用按图纸包干形式,所以在原告没有重新报价的情形下,涉案工程应当还是按照718万元计算工程造价。二、原告所提交证据《工程预(结)算书》记载工程造价8204031.16元及增加工程1211936.14元没有任何依据。如上所述,原告在新的2015年4月份版本的消防施工图纸出具后,并没有重新向答辩人出具新的《四季酒店消防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以原告所提交证据《工程预(结)算书》记载工程造价8204031.16元是否就是按照2015年4月份版本的消防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所得出的工程款不得而知。但是,原告又主张的增加工程却为1211936.14元,那8204031.16元与718万元工程量的差额部分,是否又与1211936.14元工程量部分存在重复计算的地方,也是不得而知。事实上,是不可能存在由718万元变更为8204031.16元,又再新增1211936.14元工程量的情形,没有任何一个发包人会容许增加工程款220多万元的情形,增加的工程款竟然占原718万元工程款的30.64%。消防工程所依据的土建工程是没有任何变化的,试问何来增加220多万元。所以答辩人才申请贵院选定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量进行鉴定。另外,按照合同约定,新增工程的流程是:施工过程中经答辩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告提出,经答辩人书面确认后,可签证增减:原告清单内有单价的按清单单价,其余按照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价下浮17%。而从原告提交的《工程预(结)算书》及新增1211936.14元工程量的相关证据,均没有反映出是否按照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价下浮17%的情形,所以答辩人有绝对理由怀疑原告主张的9415967.14元不实。三、原告计算利息没有任何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每次收取工程款时,须提交等额的工程发票给答辩人,答辩人收取发票才支付工程款。所以答辩人支付款项的时间节点在收到原告工程发票后。但在本案中,涉案工程款的结算款尚未确定,所以原告不可能也没有开具足额的工程结算金额的发票给答辩人,所以答辩人没有支付工程款给原告的义务,所以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相关利息。
经庭审质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工程预(结)算书》《四季酒店工程签证汇总表》有被告工作人员***的签名确认,且《四季酒店工程签证汇总表》与《工作联系单》相互映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2.原告提供的收款明细虽为原告单方制作,但其载明的付款时间和金额与支付凭证相映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3.被告提供的涉案工程图纸光碟,因无原告的盖章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5日,原告佛山消防公司(乙方)与被告合某天成公司(甲方)签订了《四季酒店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对四季酒店消防系统安装工程进行施工,结算方式为按图包干形式,合同工程造价为7180000元,质量保修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一年。合同同时对付款方式进行如下约定:(1)原告进场施工前7天内支付总造价5%为定金;(2)每月或每次按实际进度的70%支付进度款;(3)完成完工达到初验时,支付合同总额的80%进度款;(4)工程竣工合格后,收到验收合格证明和竣工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5%工程款;(5)余下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6)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乙方另外做工程结算,甲方须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经双方确认十五天内付至该增加工程造价的85%,在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结清。
案涉工程已在2018年6月7日通过佛山市公安消防局的验收。
2021年1月25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预(结)算书》上签名,并手书“结算额8204031.16元工程量属实。”
2021年1月25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四季酒店工程签证汇总表》上签名,并手书“工程属实。”该汇总表载明签证费1211936.14元。
2021年2月3日,原告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对被告的前法定代表人***说:“结算书要盖公章,因为结算与合同价相差太大。不然这边开不了发票。”***回复:“年后盖吧。”2021年5月18日,原告的工作人员问***:“结算书可以盖章了吗?”***回复:“不可以。”原告的工作人员问:“老板不让盖?”***回复:“迟一点,还没跟老板汇报,他这段时间没来。”2021年11月2日,原告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问***:“结算书可以盖章了吗?工程款可不可以先给点?”***回复:“迟一点了,这段时间跟业主的诉讼账户都冻结了。”2022年6月29日,原告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对***说:“工程的结算书,你们老板同意盖章未?都有一年多了。工程款什么时候可以给?过年前说有得给,还是没反应。”***回复:“你找他吧,我不管这事了,我去管物业了。”
2014年9月到2021年2月期间,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6059592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应付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应付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
第一,《工程预(结)算书》,被告的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了签名确认。且***不仅在《工程预(结)算书》上签名确认工程款数额,还在《四季酒店工程签证汇总表》及2015年11月25日的《工作联系单》上签名确认工程款数额,可见***并非普通的工作人员,其具有核对工程款的权限。第二,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从2021年2月3日开始,一直通过微信向被告的前法定代表人***追问结算书加盖公章的事宜,***一直未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第三,因涉案合同约定为按图包干形式结算,但庭审,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在施工时设计图因2015年消防新规进行了调整,第四,被告于2021年2月7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00元,可见被告在***签名确认了《工程预(结)算书》的结算金额之后,亦按结算金额进行了部分给付。第五,如上所述,原告提供的《四季酒店工程签证汇总表》亦有被告工作人员***的签名确认,且与相应的《工作联系单》相映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原告与被告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意思一致,形成结算,则应恪守承诺,不宜随意推翻结算书重新进行结算。故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及重新鉴定,本院不予支持。结合被告合某天成公司已付款项,被告合某天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3356375.14元(8204031.16元+增加工程1211936.14元-已支付6059592元)。
另,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原告与被告合某天成公司并无约定迟延给付的利息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起算时间,虽涉案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但该约定是针对未改变设计图纸的前提下的包干价的付款方式,而原、被告双方实际已经按新的设计图纸进行了施工,并且未重新约定新的包干价,故原、被告双方需对工程进行结算。因原、被告于2021年1月25日进行了结算,故利息的起算日期应从2021年1月26日计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上所述,被告应在2021年1月25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尾款,故从2021年1月25日起算十八个月,原告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已经超过十八个月,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合某天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某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356375.1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356375.1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某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483.5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3483.56元,由原告佛山某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3.5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合某天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