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6执3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万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依据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56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与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内容,正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在审理过程中。本案执行依据双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56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