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民终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威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住所地:兴城市南桥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部队部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部队场站副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中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原审第三人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22)辽1481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晓    芳 审 判 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        欣 书 记 员 张    儒    雅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