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629号之一
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科航路1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299685N。
法定代表人:王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远宁,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豪,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2079号鑫港大厦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75173。
法定代表人:董国华,董事长。
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案件申请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