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财保68号
申请人: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玉泉路恒兴花园秀衫苑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358578308。
法定代表人:孙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胡阳,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884778,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科航路1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299685N。
法定代表人:王良,总经理。
被申请人:龙里县城市公用绿化服务中心(曾用名:龙里县城市公用事业局),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北环线交易中心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730430340232W。
法定代表人:毛德玲,负责人。
申请人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县城市公用绿化服务中心一案,申请人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龙里县城市公用绿化服务中心处未结工程款752726.21元。申请人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龙里县城市公用绿化服务中心处的应收工程款752726.21元。
案件申请费4284元,申请人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友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宋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