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481执保964号之一
申请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金宗新能源沼气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鲁0481执保9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金宗新能源沼气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现双方已履行完毕,2021年5月28日,申请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滕州市金宗新能源沼气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滕州市金宗新能源沼气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向阳
书记员 刘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