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8民初4965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河南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1699568092。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1号院4号楼40号。 被告***,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681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